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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牌加工,OEM(Original Equipment Mnufacturer),譯為“原始設備制造商”,基本含義為品牌擁有者不直接生產產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關鍵核心技術負責設計和開發新產品,控制銷售渠道,具體的加工任務通過合同訂購的方式委托同類產品的其他廠家生產,之后將所訂產品低價買斷,并直接貼上自己的品牌商標的生產模式?梢钥吹,貼牌加工和傳統生產模式的最大區別是,實際的生產商和產品商標上標明的生產商并不一致。
那些自身品牌影響力較大、所處行業所需要的產品覆蓋面較廣的品牌生產者基于對產品集中度優勢、產業鏈延伸成本的考慮,對于這種加工模式非常青睞,但也正是由于貼牌加工不同于傳統模式的特殊性,產品出現瑕疵或者缺陷時的責任應當由誰承擔,法律法規對此還缺少非常明確的規范,本文嘗試通過對貼牌加工的法律關系、責任承擔進行梳理,并據此提出風險防控建議,以期對實務處理有所裨益。
貼牌產品生產銷售過程中涉及的主體較多,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從合同和侵權兩方面看有以下幾組法律關系。
(一)合同方面
存在委托加工人和受托人之間基于委托加工協議產生的加工承攬法律關系、委托加工人(商品銷售商和名義生產商)和消費者之間基于買賣合同產生的合同法律關系。
(二)侵權方面
基于產品侵權事實,存在受托加工人作為實際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委托加工人作為產品銷售商和名義生產商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委托加工人與產品實際生產商(受托加工人)關于產品質量內部責任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貼牌加工中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責任承擔
婦科凝膠OEM加工在實踐中的情況非常復雜,責任承擔不宜不分情況地一刀切。一般情況下,可根據委托人對加工全過程的控制力不同作如下區分:
委托人如自己掌握關鍵的核心技術,負責設計和開發新產品,甚至對受托加工人使用的原料配方、生產工藝、包裝材料、儲運方式的選擇都有明確的要求,并設置質量檢驗監督等程序,加工人在生產過程中的主觀能動性非常小,這個時候的產品質量責任理應由委托加工人承擔;
如果產品的不合格是因為受托人原因造成的,比如對生產條件、環境、設備的控制不力,對生產工藝的操作失誤,對包裝方式或儲運方式擅自更改,那么應當由受委托企業承擔由此導致的產品質量責任。
因本文篇幅限制,不對具體情況作作深入分析和討論,僅就OEM貼牌代加工中的產品質量責任承擔概括論述。
產品質量問題產生的責任可以分為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和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侵權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依反向解釋,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可解釋為產品質量問題尚未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時的民事責任,例如不符合約定的產品質量,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等責任。
《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產品質量法》對兩種不同類型的產品責任規定了不同的救濟方式。
(一)貼牌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的承擔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在貼牌加工的生產模式中,委托人實際控制銷售渠道并進行產品的銷售,消費者基于買賣合同和合同相對性可以要求也僅能要求委托人承擔產品質量違約責任。
當然,這是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的外部承擔規定,委托人可根據與受托加工人簽訂的加工承攬協議,在對外承擔責任之后要求受托加工人對其不符合約定的生產行為造成的產品質量問題承擔最終責任。
(二)貼牌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承擔
以普通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作參考,《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這實際上是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一種不真正連帶責任。生產者和消費者共同對產品缺陷負有法定義務,且兩個義務的不履行產生了競合,在產品侵權事實發生后,消費者可以任意選擇其一要求其承擔產品責任,其中一個主體對產品責任的承擔使全部侵權責任歸于消滅。
在貼牌生產模式下,受托加工人是實際生產者,負有保證其生產的產品質量不會造成消費者人身及財產損害的責任;委托人是名義上的生產商,由他選定具體受托加工人、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對受托加工人的生產活動提出具體的標準與要求并壟斷貼牌產品的銷售活動,無論是在外觀上還是實際風險控制上都應當承擔產品質量保證責任。
與普通產品責任一樣,貼牌產品的委托加工人與受托人都對貼牌產品缺陷負有法定義務且在侵權事實發生后產生了責任的競合,推定適用不真正連帶責任有其合理性。
因此,在外部責任承擔方面,消費者可以任意選擇委托人或受托人(消費者獲知實際生產者可能有難度,但不宜因此剝奪其求償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內部,有約定的仍然按照約定劃分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義務與責任,沒有約定的,由過錯的一方承擔終局責任。
基于上述梳理和分析,針對委托加工人在貼牌生產模式下的風險防控提出如下建議:
(一)審慎選擇具有相關資質并能勝任產品生產工作的產品制造商。生產資質是產品合格的基礎,是否具有穩定且高質量的生產技術水平為產品質量提供了信用背書,委托加工人在選擇合作的承攬人時可重點關注其生產加工水平。
(二)委托方加強對產品生產質量的監管?梢圆扇〕椴、驗收等程序,監督受托方的產品生產活動,從源頭防控產品質量問題。
(三)委托方應當在采購協議或委托加工協議中明確受托人生產的產品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并對由此產生的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承擔作出約定,增強受托方責任意識。
(四)采用合理的運輸、儲存方式,在產品的銷售端保證產品不因運輸、儲存方式不當造成后天產品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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